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23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甲○○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式為552,000+96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10規定定期給付以十年計,故為8000x12x10=960,000》=1650,000),丙○○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78,
000元(138,000+24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10規定定期給付以十年計,故為2000x12x10=240000》=378,000),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上訴人甲○○部分係26,002元,上訴人丙○○部分為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