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建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建簡字第18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5,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330元。
 ㈡ 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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