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4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子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文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肆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臺北
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