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5號3聲 請 人4即債務人 黃雱琪 (原名: 黃玉君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7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8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7日所為之裁9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10主 文11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二之第貳點更生清償分配表內關於各債權12人每年三月分配金額、除每年三月外之每期分配金額之記載,應13更正如附表所示。
14理 由15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16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裁定準用該條之規定。民事訴訟17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更生或清18算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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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20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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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22官提出異議。
23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24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25附表26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01、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年三月分配金額:1,103元除每年三月外之每期分配金額:512元
02、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年三月分配金額:541元第一頁(續上頁)1
除每年三月外之每期分配金額:251元
0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年三月分配金額:1,102元除每年三月外之每期分配金額:512元
0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年三月分配金額:1,664元除每年三月外之每期分配金額:773元
05、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年三月分配金額:858元除每年三月外之每期分配金額:398元
06、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年三月分配金額:409元除每年三月外之每期分配金額:190元
0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年三月分配金額:932元除每年三月外之每期分配金額:433元
08、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年三月分配金額:1,141元除每年三月外之每期分配金額:529元
09、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每年三月分配金額:11,182元除每年三月外之每期分配金額:5,192元
10、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每年三月分配金額:2,489元除每年三月外之每期分配金額:1,156元
11、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年三月分配金額:6,563元除每年三月外之每期分配金額:3,047元
12、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每年三月分配金額:16元除每年三月外之每期分配金額:7元第二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