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6905號債權人 謝佳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政儀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
票)㈡確認請求金額27,000元是否有誤?(因請求標的金額27,00
0元與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尚欠餘額22,000元,二者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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