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董如玉
董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抵
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4月29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88,1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