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70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706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告科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天來

被告 常暖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零柒拾貳萬壹仟壹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拾捌萬零貳佰陸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共通條款第17條約定可憑(見本院卷第16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科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亞公司)於民國113年9月4日邀同被告朱天來、常暖暖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立授信契約書,向伊申辦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7,500萬元,約定額度內可隨時以「動用額度申請書」及「開發國內信用狀」辦理貸放,額度動用有效期間自113年11月19日起至114年11月19日止,被告科亞公司於期間內已動用額度及辦理開發國內信用狀分別貸放款項如下所述:㈠900萬元(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2.04%機動計算(被告違約時:1.72%+2.04%=3.76%);㈡1,005萬4,827元(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2.16%機動計算(被告違約時:1.72%+2.16%=3.88%):㈢513萬8,490元(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2.16%機動計算(被告違約時:1.72%+2.16%=3.88%);㈣754萬9,500元(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2.04%機動計算(被告違約時:1.72%+2.04%=3.76%);㈤1,504萬7,865元(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2.04%機動計算(被告違約時:1.72%+2.04%=3.76%);㈥1,133萬9,371元(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2.04%機動計算(被告違約時:1.72%+2.04%=3.76%)。以上放款並約定應按月繳納利息及到期清償本金或應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科亞公司自114年4月9日起即陸續未依約繳款,且被告科亞公司、朱天來使用票據均已發生大量退票經票據交換所分別於114年5月30日、114年6月6日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依授信契約書之授信共通條款第6條第1款及第2款之約定,被告科亞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伊自得對其所負一切債務主張視同到期。被告尚積欠本金50,721,1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而被告朱天來、常暖暖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償還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個別商議條款、動用額度申請書、開發國內即期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及匯票、交易明細查詢、簡易資料查詢、放款利率查詢、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戶-本行往來客戶明細表、催告書、郵局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98頁),內容互核相符,又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

違約金計算

起迄日

年息

1

5,472,856元

(00-0000000)

自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76%

自114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6,173,061元

(00-0000000)

自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88%

自114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5,138,490元

(00-0000000)

自114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88%

自114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7,549,500元

(00-0000000)

自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76%

自114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15,047,865元

(00-0000000)

自114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3.76%

自114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6

11,339,371元

(00-0000000)

自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76%

自114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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