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9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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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95號

原告雲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崇閔

訴訟代理人 曾耀賢 律師

被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魏可威

陳政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序並不合法,但得予補正。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217,147元本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起訴後之孳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9,217,1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9,37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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