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849號債權人朋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漢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東資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即請求之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利息未約定者,得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