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48號抗告人 李守澄
李詠羚 相對人 李秉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62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3紙(下稱系爭本票),內載憑票交付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相對人於附表所示之日向抗告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相對人爰提出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審核後,認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而裁定准許等語。
二、本件抗告人雖提起抗告聲明不服,並稱將另具狀補提理由,惟迄今未補提理由。
三、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表明抗告之理由,當事人未提出抗告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44
7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第
5項、第488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四、經查,抗告人雖於民國108年8月20日提出民事抗告狀,聲明不服原裁定,惟抗告狀內未依法載明對於第一審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抗告與上開法條之規定已有未合;復經本院於108年10月18日函告抗告人於3日內補正,此項函文已於同年10月25日送達抗告人所載送達地址,亦有該送達證書3紙、公務電話紀錄2紙在卷可稽。
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依上開條文規定,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之1第5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陳威宏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張孝妃┌────────────────────────────────────────┐│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提示日)│││├──┼──────┼───────┼──────┼──────┼─────┼──┤│001│106年2月9日│1,735,730元│未載│106年2月9日│CH374494││├──┼──────┼───────┼──────┼──────┼─────┼──┤│002│106年2月9日│216,000元│未載│106年2月9日│CH374497││├──┼──────┼───────┼──────┼──────┼─────┼──┤│003│106年2月10日│491,740元│未載│106年2月10日│CH374496││├──┼──────┼───────┼──────┼──────┼─────┼──┤│004│106年2月20日│360,000元│未載│106年2月20日│CH374498││├──┼──────┼───────┼──────┼──────┼─────┼──┤│005│106年3月2日│640,000元│未載│106年3月2日│CH374500││├──┼──────┼───────┼──────┼──────┼─────┼──┤│006│106年3月15日│360,000元│未載│106年3月15日│CH333958││├──┼──────┼───────┼──────┼──────┼─────┼──┤│007│106年3月15日│55,125元│106年5月7日│106年5月7日│CH333960││├──┼──────┼───────┼──────┼──────┼─────┼──┤│008│106年3月17日│20,000元│未載│106年3月17日│CH333961││├──┼──────┼───────┼──────┼──────┼─────┼──┤│009│106年3月22日│415,000元│未載│106年3月22日│CH333962││├──┼──────┼───────┼──────┼──────┼─────┼──┤│010│106年4月5日│100,000元│未載│106年4月5日│CH333966││├──┼──────┼───────┼──────┼──────┼─────┼──┤│011│106年5月7日│2,490,000元│未載│106年5月7日│CH374495││├──┼──────┼───────┼──────┼──────┼─────┼──┤│012│106年5月7日│175,000元│未載│106年5月7日│CH333956││├──┼──────┼───────┼──────┼──────┼─────┼──┤│013│106年1月7日│38,500元│未載│106年1月7日│CH34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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