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7號原告 徐茂才
徐盛武 被告振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