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簡字第1594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店簡字第159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店簡字第1594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新店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桂興
  法院書記官 李文龍
  通   譯 林榮慧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陸拾元,及其中壹拾萬
玖仟捌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92年1月10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
用。詎被告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債權新台幣(下同)
109,879元,及上期未收利息617元,及給付期限前之利息按
系爭契約條款第3條之約定,就前述本金債權自95年6月12日
起至95年7月4日止,按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合計1,264
元,及給付遲延後之利息按系爭契約條款第7條之約定,就
前述本金債權自95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
算之利息,及按系爭約定條款第4條約定之帳務管理費100元
。又按契約第11條,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95年7月4日起,被告未依約履
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等事實。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萬泰商業銀行
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GEORGE&MARY卡領用申請書暨卡約
定書、交易紀錄一覽表等影本各1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否
認,僅以其目前尚無資力一次清償該筆款項等語置辯,但尚
不能構成拒絕給付之理由,綜核上開證據,經本院審酌,應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消費借貸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借款及利息,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李文龍
法官 黃桂興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月29日
法院書記官李文龍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