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64號原告 蕭杏儀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陳景裕 律師 王恒正 律師被告 江美蓉
亞柏菲國際股份有限公台灣德美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柏頤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 律師被告 潘芯彤 兼上一人之4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秀泙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