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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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64號原告 蕭杏儀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陳景裕 律師 王恒正 律師被告 江美蓉
亞柏菲國際股份有限公即台灣德美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柏頤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 律師被告 潘芯彤 兼上一人之4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