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17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順利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順利係民國101年5月7日親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103年
4月1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王淑娟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