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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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17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順利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順利係民國101年5月7日親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103年
4月1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