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8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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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2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285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毅選任辯護人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吳建龍 律師被告 林庄炫
詹宗翰 王雍賢 鍾幸恩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之第七行、事實欄之第二十三行、理由欄之「壹、程序部分」第一行關於「 詹宗賢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詹宗翰」。
理由
一、按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可參。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