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202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送達代收人 魏至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坤山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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