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一八號聲請人即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廖清海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上訴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五號、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八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捌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簡清忠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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