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選舉無效等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一四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一月六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述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一○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三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二月十五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而聲請人收受上開補正裁定後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二四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將裁定正本寄存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是項送達業於同年0月0日生效。茲經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簡清忠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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