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再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8號聲請人乙○○
陳玉廷 共同代理人甲○○33歲民上列聲請人等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七七九號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即聲請再審狀,所附證物略)所載。
二、按再審制度之對象,限於「確定之判決」,此由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二十二條「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之文義,即可明斯旨。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七七九號偽造文書案件,現尚未判決之情,業經本院調閱該案件卷宗查悉,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佐,聲請人等對尚未判決之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七七九號案件聲請再審,揆諸前揭規定,程序自屬違誤,本院自應依法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李東柏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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