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7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聲減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拾壹、拾貳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拾壹、拾貳所載,與附表編號壹至拾、拾叁至貳拾壹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拾壹、拾貳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壹至拾、拾叁至貳拾壹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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