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甲○○訴訟代理 蘇若龍 律師人附民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95年度附民字第2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審判筆錄),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張瑛宗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