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9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久大企業商行即 鄭順成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254元。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書記官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