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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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101年度竹秩字第2號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被移送人 任敍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以竹市警二分偵字第101000010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任敍榮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之摺疊刀貳把,均沒入之。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任敍榮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11月29日晚上10時50分許。
(二)地點:新竹市東門市場內。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摺疊刀之刀械2把。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任敍榮於警局詢問時之自白。
(二)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00年11月29日22時5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各1份及扣押物品照片2張附卷可稽。
(三)扣案之摺疊刀2把。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施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