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19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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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1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199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葉逸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叁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逸凡於民國95年12月8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47,934元;利息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17.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已計未收利息共2,447元;延滯期間利息自102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147,934元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劉文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