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1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1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192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潘誌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叁佰肆拾叁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貳拾萬叁仟肆佰零叁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之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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