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0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曜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字第1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曜羽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曜羽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因先後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共二件,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附表:
┌─────┬───────────┬───────────┐│罪名│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②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1日│├─────┼───────────┼───────────┤│犯罪│100年1月6日18、19時許│100年1月30日17時後某時││日期│││├─────┼───────────┼───────────┤│偵查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321號│100年度偵字第938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投交簡字第89號│100年度交簡字第5號││事├───┼───────────┼───────────┤│實│判決│100年2月21日│100年5月30日││審│日期│││├─┼───┼───────────┼───────────┤││法院│同│同││確├───┼───────────┼───────────┤│定│案號│上│上││判├───┼───────────┼───────────┤│決│判決確│100年5月3日│100年6月29日│││定日期│││├─┴───┼───────────┼───────────┤│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助字第373號│100年度執字第1654號│││(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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