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83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榮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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