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0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白樹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3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樹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樹寬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在裁判確定前所為,又附表編號1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另附表編號2之罪刑得易服社會勞動、易科罰金,聲請人係經受刑人請求而就附表所列各罪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等在卷可按,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並具體審酌受刑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彼此間關聯性、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犯罪傾向及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與受刑人之意見,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士祐附表:
編號1.2.罪名幫助洗錢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2年10月11日至27日113年5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56號等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79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525號113年度嘉簡字第1032號判決日期113年7月31日113年8月20日(聲請書誤載為113年7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525號113年度嘉簡字第1032號確定日期113年9月9日113年9月27日備註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70號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955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