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昭維選任辯護人莊慶洲律師輔佐人即被告之母 洪垂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7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昭維自民國壹佰零叁年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昭維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2年8月27日執行羈押,其後經本院裁定自102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有本院訊問筆錄、押票、裁定在卷可參,合先敘明。
二、 玆經 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1月27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黃齡玉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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