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98號上訴人即原告 韓武章 法定代理人 韓陳鐘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煜潔 、 鄭添發 、 史淑美 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9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