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鴻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0年度偵字第2726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1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非法重製光碟共柒片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此為著作權法第98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紀鴻隆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726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年5月23日確定,103年5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盜版光碟共7片,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物,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上開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之1條規定,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以100年度偵字第272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光碟7片,係屬非法重製,已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鑑定意見書在卷可稽,是以扣案光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揆諸首揭說明,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附表┌──┬────────┬─────────┐│編號│光碟名稱│數量│├──┼────────┼─────────┤│1│WiiSports│1│├──┼────────┼─────────┤│2│WiiFit│1│├──┼────────┼─────────┤│3│馬力歐賽車│1│├──┼────────┼─────────┤│4│北京奧運│1│├──┼────────┼─────────┤│5│TOS-R│1│├──┼────────┼─────────┤│6│魔物獵人3│1│├──┼────────┼─────────┤│7│惡靈古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