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2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邱冠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5,0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