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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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1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李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李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李哲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05年5月19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2月1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 黃李哲前 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受刑人於105年5月19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6年3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3月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2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5430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旻珊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