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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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77號原告永太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森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偉宏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606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6,22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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