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定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09號原告信扶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秋蓉 被告佳實系統整合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管來台
一、原告因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