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71號原告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麗被告 傅惠瓊
陳拱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1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