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80號原告 魏安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肯歐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委任關係依其
權利義務之內容,屬財產權之性質,是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
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原告於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原告補繳。
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肯歐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