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82號原告 周詩傳 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陸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