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6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劉寧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陳美俊 、 陳美龍 、陳秋華及 陳俊良 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伍佰玖拾萬肆仟柒佰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伍佰零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