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不動產買賣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58號原告 劉芳蓁 被告坤德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見明 被告 曾素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不動產買賣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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