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智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智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智上字第33號上訴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 律師
陳世杰 律師 陳博建 律師被上訴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on
美商瑟蘭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雅惠 訴訟代理人乙○○
陳哲宏 律師 羅淑瑋 律師 謝英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王耿斌 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6年度智上字第33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係關於專利權之爭訟,認有委請智慧財產法院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業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以民國97年11月3日智院真技字第0970000191號函指派王耿斌技術審查官協助,爰裁定由王耿斌技術審查官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連正義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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