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75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蕭國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祥晉鋁業有限公司、 李添發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祥晉鋁業有限公司、李添發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6,600元,應繳裁判費23,3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87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其繕本2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