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繼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繼字第19號聲請人 陳琳
陳奮 代理人 趙麗貞 上列當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 陳葆楨 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有聲請人親筆簽名與委託書簽名相符之聲明繼承狀。
二、載明被繼承人第一至四順序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三、聲請人之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並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
四、 陳明 聲請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陳葆楨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
五、被繼承人陳葆楨探親時間、與聲請人間書信往來、合照照片及祖譜資料。
六、被繼承人陳葆楨及聲請人之入出境資料。
七、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家族系統表及親屬關係公證書正本。
八、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 陳文祺 死亡證明。
九、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聲請人為陳文祺子女之證明。
十、代理人趙麗貞身分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