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61號原告 葛孟嘉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哈維斯特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28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02,1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9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4,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254,46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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