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65號原告寶程不動產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一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文豪 、 陳瑋仁 、 陳彥均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