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065號聲請人 梁富美 代理人 丁遵富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曾文琴 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未載發票日,內載金額為⑴新臺幣(下同)260,000元(2)400,000元之本票2紙,詎經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共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其本票當然無效。此觀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如執票人所持有者非有效之本票,自不得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三、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其上並未記載發票之年、月、日,依前開說明,此2紙本票即屬無效,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准許本票強制執行,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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