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9號原告浩然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清正
薛榮德 被告 林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拆除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上之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街○○號建物,原告經本院通知後,並未陳報該建物占用土地之面積,觀諸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主張被告係將該建物拆除重建、法定空地亦已興建完成等情,茲暫以前揭土地之面積為基準,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680,000元【計算式:65㎡×72,000元/㎡(公告土地現值)=4,680,000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