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8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01月27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2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45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0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