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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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1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幫助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9日以96年度簡字第769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180號),判處拘役20日,於96年5月7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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