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字第3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簡字第3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交簡字第348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10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之陳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承悌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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